建筑工程施工水污染控制措施
1) 施工現(xiàn)場污水排放應達到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的要求。
2) 在施工現(xiàn)場應針對不同的污水,設置相應的處理設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糞池等。
3) 污水排放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廢水水質檢測,提供相應的污水檢測報告。
4) 保護地下水環(huán)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邊坡支護技術。在缺水地區(qū)或地下水位持續(xù)下降的地區(qū),基坑降水盡可能少地抽取地下水;當基坑開挖抽水量大于50萬m3時,應進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5) 對于化學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儲存地,應有嚴格的隔水層設計,做好滲漏液收集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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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建筑工程施工水污染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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