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爆破作業(yè)的要求
為了使爆破工程施工處于受控狀態(tài),使其符合技術規(guī)范及合同要求,保證現(xiàn)場安全,特作以下要求,各標段嚴格執(zhí)行。
1、從事爆破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公安部門頒發(fā)的相關有效證件的人員擔任,嚴禁無證上崗。
2、爆破器材的申購、運輸、貯存保管和使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執(zhí)行。
3、承擔爆破作業(yè)任務的爆破隊必須建立爆破器材領發(fā)制度、清退制度、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培訓制度以及爆破技術措施的審批制度。
4、爆破器材的申購、領用工程技術部根據施工進度計劃,編制每月的爆破器材需用量計劃,交給物資設備部辦理申購手續(xù)。爆破隊負責到火工材料倉庫領取所需爆破器材,領用時必須堅持用多少領多少的原則。
5、爆破器材的裝卸由民爆公司負責爆破器材的配送環(huán)節(jié)裝卸,項目部負責各工點的爆破器材裝卸。
⑴裝卸作業(yè)只準在白天進行,炎熱季節(jié)安排在清晨。
⑵搬運時,禁止沖擊、拉拖、翻滾和投擲裝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時不準在上面踩、踏;雷管與炸藥不準在同一車廂或同一地點裝卸。
⑶人力裝卸和搬運爆破器材,限定每人一次負重25-30Kg,搬運者前后不得少于3m。
⑷在雷雨期間禁止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
6、爆破器材的運輸由爆破隊負責實施
⑴ 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有押運人員押送,并按指定的路線行駛,嚴禁吸煙和攜帶發(fā)火物品。
⑵ 運送爆破器材禁止使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摩托車和自行車。
⑶運送炸藥雷管時,裝車高度要低于車廂10cm,車廂底部應鋪設軟墊,同一車上也不得混裝兩類不同性質的爆破器材。
⑷裝有爆破器材的車輛嚴禁在運輸途中加油或修理,非押運人員嚴禁搭乘裝有爆破器材的車輛。
7、施工現(xiàn)場不允許爆破器材設庫房儲存爆破器材。
(1)裝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和繼爆管的箱(袋)必須放在貨架上;裝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應堆碼在墊木上;架、堆相互之間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3米。
(2)在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雷管時,禁止疊放。
( 3)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層架板間的距離不得小于4厘米;架寬不得超過兩箱(袋)的寬度;貨架(堆)與墻壁的距離不得小于20厘米。
(4)堆放導爆索貨架(堆)的高度不得超過1.6米。
(5)庫房內必須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
(6)庫房內嚴禁煙火;嚴禁用燈泡烘烤爆破器材;嚴禁存放與管理工作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7)庫區(qū)應選派3名以上的看守員擔任守庫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巡守??词貑T應配備必要的自衛(wèi)防護器械,加強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qū)。
(8)庫區(qū)的消防、通訊設施、報警和防雷裝置,應每季度檢查(測試)一次,并認真做好檢查(測試)記錄。
(9)爆破器材的發(fā)放應在單獨的發(fā)放間里進行,嚴禁在庫房內開箱、發(fā)放。
(10)嚴禁穿鐵釘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進入庫房和發(fā)放間;開箱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具,在專設的發(fā)放間內進行。
(11)必須經常測定庫房的濕度和溫度,經常檢查庫房的情況,
8、對過期失效、變質或每次爆破作業(yè)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均由爆破隊負責到項目部火工材料倉庫辦理清退手續(xù)。
9、爆破作業(yè)的設計、審批、交底
(1)爆破作業(yè)必須以設計為依據,禁止無設計進行裝藥爆破。
(2)工程部將爆破設計、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完成后,交部門技術負責人審核、報總工審批簽發(fā)、實施,審批后的爆破設計、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交由辦公室復印轉發(fā)給爆破隊、安全環(huán)保部、施工處各一份,爆破實施完畢后,原件交由工程部存檔,作為竣工資料。
(3)爆破設計、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實行項目部總工(或工程部)指導下的層層交底制度,交底程序及內容按項目部施工技術交底控制程序執(zhí)行,并做好層交底記錄。
10、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
(1)堅持“誰施工、誰負責,誰裝藥、誰負責”的原則。
(2)貫徹“安全一票否決”的工作制度。
(3)由爆破隊班組質檢員對所需爆破部位的鉆孔質量進行實測驗收,隊質檢員進行復檢、質保部質檢員進行抽查檢驗,符合審批后的爆破設計時,共同在質檢記錄上簽字。符合作業(yè)書時,不予簽字,由爆破隊作返工處理直至達到設計要求。
(4)爆破隊、施工處現(xiàn)場值班人員負責現(xiàn)場人員、設備的撤離,內容包括爆破區(qū)內設施、設備的撤離。
(5)起爆方向: 大型設備須撤離炮區(qū)120米以外,其他設備撤離200米,重要設備、設施至少撤離至250米以外。
(6)其他方向:大型設備須撤離炮區(qū)50米以外,其他設備撤離150米,重要設備、設施至少撤離至200米以外。
10.7高邊坡及其他危險部位實施爆破作業(yè)時,必須設置安全哨,以防高邊坡滾石,混裝車司機必須了解道路狀況后方能行駛;安全哨由爆破隊負責落實。
11、裝藥管理
(1)爆破作業(yè)時,由爆破隊現(xiàn)場負責人擔任爆破現(xiàn)場指揮員,在場指揮裝藥作業(yè)。
(2)裝藥前應對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
(3)大爆破裝藥量應根據實測資料校核修正,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4)使用木質炮棍裝藥。
(5)裝起爆藥柱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6)深孔裝藥出現(xiàn)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應采用木制長桿處理。
12、安全警戒
(1)爆破工作必須由指定的施工員或工班長負責指揮。確定的危險區(qū)邊界應有明顯的標志,警戒區(qū)四周必須派設警戒人員。
(2)警戒人員:重要通道口的哨卡,按規(guī)定的爆破時間,提前10分鐘封閉道口。其他警戒,第一次警報信號發(fā)出后,警戒人員開始全面清場。爆破危險區(qū)域內的所有人員、設備全面清理撤至安全地方,或做好安全可靠的避炮防護。
(3)警戒范圍:主要指爆破區(qū)周圍人員的撤離,有安全掩護體時,人員至少撤離150米,無安全掩護體時,至少撤離至300米以外。
(4)警戒信號:采用口哨第一次信號–預告信號:連續(xù)二次長哨聲。所有與爆破無關的人員立即撤離警戒區(qū),向警戒邊界派出警戒人員;第二次信號–起爆信號:連續(xù)三次短哨聲。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警戒區(qū),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方準許發(fā)出起爆破信號,根據這個信號準許爆破員起爆;第三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一次)長哨聲。未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前,崗哨應堅守崗位,除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的檢查人員以外,不準任何人進入警戒區(qū),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以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
(5)警戒及起爆信號的發(fā)出,由爆破隊現(xiàn)場指揮員實施完成。
若爆破現(xiàn)場出現(xiàn)異常情況,爆破現(xiàn)場指揮員通過對講機立即通知施調部,施調部接通知后立即通知相鄰標段及我方施工單位,延時或取消爆破。
(6)因環(huán)境復雜、警戒范圍廣、難度大,在夜間、中雨、濃霧天、雷電和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等惡劣天氣,均不得進行爆破施工作業(yè)。
(7)爆破后,必須經炮工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由爆破現(xiàn)場指揮員發(fā)出解除警報。
13、瞎炮的處理
(1)發(fā)現(xiàn)或懷疑有瞎炮時,應立即報告,并在其附近設立標志,派人看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處理瞎炮必須派有經驗的炮工進行。
(3)處理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危險區(qū)內禁止進行其它工作;
(4)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藥包。
(5)瞎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并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未判明有無殘藥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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