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小常識
1.電力設備發(fā)生火災時,可帶電滅火的器材有1211、二氧化碳、四氯化碳、干粉。
2.安全電壓最高為42伏(潮濕場所為12伏)。
3.通過人身的安全電流:交流毫安,直流50毫安。
4.電器設備外殼(金屬)與外部線路絕緣電阻不應小于0.5兆歐。
5.漏電保護器的動作電流不應大于10毫安。
6.照明開關必須串接在相線上,嚴禁零線串接,否則更換燈具時有觸電的危險。
7.同一供電系統(tǒng)設備的保護“接地”、“接零”必須統(tǒng)一,即同一變壓器供電線路上所接的各用電設備金屬外殼的保護只能統(tǒng)一一種保護方式,不允許兩種保護混用方式。
8.低壓配電線路的“零線”必須重復接地。在低壓配電線路較長或用電負荷較集中的配電線路上,都要隔段在“零線”上做重復接地保護,以防零線斷線三相負荷不平衡,中性線零位電壓中點位移,使相電壓升高或降低而燒毀220伏用電設備。
9.絕緣電線不能直接埋在墻皮內,必須加保護管,以紡絕緣老化造成大面積漏電危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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